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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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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工程穿越使用相關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所屬相關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在處理共同管道系統工程穿越使用相關事項時,可以委任或委託所屬相關機關或其他機關(構)來執行相關工作。根據公告重要原則的第2項及執行機關的委任或委託第1項,在穿越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程序中,主管機關可以將相關事項委託或委任給其他機關或機構處理。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來執行穿越使用的程序,例如土地徵收或補償審核等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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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8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工程穿越使用相關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所屬相關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執行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