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工程穿越使用相關事項,得委任或委託所屬相關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根據「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8條,主管機關在處理共同管道系統工程穿越使用相關事項時,可以委任或委託所屬相關機關或其他機關(構)來執行相關工作。根據公告重要原則的第2項及執行機關的委任或委託第1項,在穿越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程序中,主管機關可以將相關事項委託或委任給其他機關或機構處理。例如,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地方政府的相關單位來執行穿越使用的程序,例如土地徵收或補償審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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