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受災戶用地,依前條以公有土地指配結果仍有不足者,以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優先指配之;區內有二個以上公營事業機構擁有土地時,其指配順序,由重劃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12條規定,當根據前一條指配公有土地後仍有不足之情況下,會優先考慮使用公營事業機構所擁有的土地作為安置受災戶的用地。當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公營事業機構擁有土地時,指配順序將由重劃主管機關進行協調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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