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抵充及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外,餘應優先指配為安置受災戶用地。 前項安置受災戶所需用地之指配順序,準用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之指配規定辦理。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11 條有直接關聯的參考資料。因此,我們無法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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