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全部土地如因扣除提供安置受災戶所需用地,致應分配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重劃主管機關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亦得視土地分配情形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配給土地。
根據詳細上下文,我們可以得知,這段講述的是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內容。根據這段所提及的法條,當同一土地所有權人的全部土地在扣除提供給受災戶所需用地之後,其應分配面積未達到重劃區的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時,重劃主管機關除了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外,也可以依據土地的分配情況按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進行土地配售。 至於這段的參考資料,根據問題提供的內容,我們並無法找到直接關聯到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資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或進一步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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