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前土地位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者,其土地分配位置由重劃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按下列原則調整之: 一、應選擇都市使用分區相同及原臨道路寬度相當之街廓調配之,如無相當之街廓或相當之街廓已無調配空間者,得調配於條件較接近之街廓。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有數筆土地者,得調整集中分配之,免受逐宗分配之限制。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該法條為「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9條」。根據此法條的內容,釋義如下: 根據第9條的規定,當重劃前的土地位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時,其土地的分配位置由重劃主管機關根據以下原則進行調整: 一、應選擇都市使用分區相同且原臨道路寬度相當的街廓進行調配,如果沒有相當的街廓可用或相當的街廓已經沒有調配空間,則可以選擇條件較接近的街廓進行調配。 二、如果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擁有多筆土地,則可以進行集中分配,免受逐宗分配的限制。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徵收和分配安置受災戶土地時,能夠根據土地特性和土地所有權人的需求進行合理的分配,以確保受災戶得到適當的安置。 根據內政部所提供的「九二一災後社區重劃計畫手冊」,在安置受災戶土地徵收和分配的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土地使用分區和道路寬度等。在土地分配時,需要優先考慮相同使用分區和相當道路寬度的街廓。如果沒有符合條件的街廓,則可以考慮條件較接近的街廓。對於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多筆土地的情況,可以進行集中分配,而不受逐宗分配的限制。 以此法條的範例為例,假設一個重劃區段內發生了九二一震災,需要徵收並分配土地給受災戶。在進行分配時,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如果重劃前的土地位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重劃主管機關會考慮土地的使用分區和道路寬度,並選擇都市使用分區相同且原臨道路寬度相當的街廓作為分配位置。如果符合條件的街廓已經沒有調配空間,則可以選擇條件較接近的街廓。同時,如果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多筆土地,可以考慮進行集中分配,以減少逐宗分配的限制。 總之,在進行九二一災後社區重劃計畫中,重劃主管機關需要根據相關法規,按照土地使用分區、道路寬度等因素,合理地調整土地的分配位置,以確保土地能夠被合理地利用和分配給安置受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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