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方式開發新社區,重劃主管機關於擬具土地重劃計畫書時,應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分別計算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非屬公營事業機構所有之私有土地提供安置受災戶用地面積與比率,列入計畫書,作為分配土地及計算短配土地面積之依據。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對「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16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及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重劃主管機關在擬定土地重劃計畫書時,需分別計算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非屬公營事業機構所有之私有土地,並提供安置給九二一震災受災戶使用。這些計算結果的用地面積及比率應該列入計畫書中,作為分配土地及計算短配土地面積的依據。 參考資料: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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