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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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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受災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重劃主管機關會同安置受災戶機關現場勘查認定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視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不列入安置受災戶用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17條,安置受災戶範圍內的既成建築物基地,如果經重劃主管機關與安置受災戶機關的現場勘查認定不會阻礙重劃工程及安置作業,則可以按照原位置保留並視為重劃後分配的土地,不納入安置受災戶用地的範圍。 根據內政部108年8月1日公告的《受損住宅整建維護管理辦法》,第17條針對受災戶損壞的建築物提供了相關規定。如果受災戶位於土地重劃區段內,且經過評估後確定不會對重劃工程或安置作業造成影響,則可以將其建築物保留在原地並視為重劃後分配的土地。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減少對受災戶的經濟負擔,同時確保社區的整體重建進程順利進行。 例如,假設某個地方的土地受到九二一地震的破壞,在進行重劃工程時發現其中一棟既有建築物基地的損壞程度不大,不會對重劃工程構成妨礙。根據第17條的規定,這個建築物基地可以被保留下來,並被納入重劃後的分配計畫中,不被視為安置受災戶用地。這樣,受災戶可以繼續在原地居住,同時也確保了重劃工程的順利進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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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17 條規定:「安置受災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重劃主管機關會同安置受災戶機關現場勘查認定不妨礙重劃工程及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