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前土地位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者,其土地分配位置由重劃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依下列原則調整之: 一、應選擇原臨道路寬度相當之街廓調配之,若無相當之街廓或相當之街廓已無調配空間者,得調配於條件較接近之街廓。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有數筆土地者,為避免畸零不利整體開發,可調整集中分配之,免受逐宗分配之限制。
根據所提到的資料和法條,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19條規定如下: 根據第19條,如果重劃前的土地位於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那麼它的土地分配位置將會由重劃主管機關根據土地分配情況進行調整。在進行調整時,會遵循下列原則: 1. 首先應該選擇原臨道路寬度相當的街廓來進行調配。如果沒有相當的街廓或已經沒有調配空間,那麼可以選擇條件較接近的街廓進行調配。 2. 如果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擁有多筆土地,為了避免分散開發帶來的不利影響,可以進行集中分配,避免受到逐宗分配的限制。 根據提供的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比如說,假設在土地重劃區內有一個受災戶,這個受災戶在重劃前擁有兩筆土地,其中一塊位於原臨道路寬度相當的街廓上,另一塊則在原街廓內沒有相當的調配空間。根據第19條的規定,重劃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土地分配情況將這兩塊土地進行調整,將原臨道路寬度相當的土地分配給受災戶,而將另外一塊土地進行其他調配,例如可以調配到條件較接近的街廓上。這樣的調整可以確保在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進行土地的合理分配。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參考所提供的資料和法條,如果想要得到更確切和詳細的解釋或進一步的資訊,建議諮詢專業人士或法律專家以獲得正確的指導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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