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全部土地如因扣除提供安置受災戶所需用地,致應分配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重劃主管機關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亦得視土地分配情形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配給土地。
根據「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20條,如果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的全部土地因為扣除提供給安置受災戶所需的用地,導致應分配的面積未達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重劃主管機關除了可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外,也可以根據土地分配情況按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土地。 根據這條法規,在分配土地時,如果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擁有的全部土地的應分配面積未達到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二分之一,重劃主管機關可以通知這位土地所有權人向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土地,也可以按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配給土地。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受災戶能夠得到足夠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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