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範圍內之公有及未登記土地,除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抵充及優先指配於未列為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外,應優先指配為安置受災戶用地。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21 條,重劃範圍內的公有及未登記土地,在優先抵充及指配公共設施用地後,應首先指配給受災戶作為安置之用地。 參考資料: 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重劃區內的土地,除了必須提供給公共設施用地外,還可以用來抵充未列為共同負擔的土地。而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21 條,這些公有及未登記土地在進行指配時,應優先考慮作為受災戶的安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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