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受災戶用地,依前條以公有及未登記土地指配結果仍有不足者,以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優先指配之;區內有二個以上公營事業機構擁有土地時,其指配順序,由重劃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根據你提供的上下文,我無法找到與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22條有關的資料。 若要找到這個條款的具體解釋和相關資訊,建議參考臺灣相關法規、土地重劃區開發的有關法規以及相關的政府文件和解釋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