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取得或指配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應讓售需地機關規劃使用。但重劃及安置受災戶需地機關為同一機關者,二項工作之財務計畫可予合併,免辦讓售手續。 前項重劃取得土地之讓售地價,以評定之重劃後地價計算。
該法條主要規定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的處理及配售作業。根據第23條的規定,重劃取得或指配給安置受災戶的土地,應由需地機關進行規劃使用。然而,如果重劃和安置受災戶的需地機關是同一機關,則可以合併財務計畫,免除讓售手續。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重劃取得土地的讓售地價應根據重劃後地價進行評定計算。 相關範例: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個重劃區段的土地被取得或指配給了安置受災戶,需地機關應該進行相應的規劃,以確保合理的使用。如果重劃和安置受災戶的需地機關是同一機關,那麼他們可以合併財務計畫,以減少行政手續。此外,訂定讓售地價時應該根據重劃後地價的評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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