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主管機關因重劃取得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比照抵費地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土地權利登記。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登記為國有。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24條,主管機關在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中取得的安置受災戶的土地,根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30條的規定進行土地權利登記。但如果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則土地登記為國有。 參考資料:《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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