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重劃取得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撥充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不足者由該基金貼補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安置受災戶屬同一財務計畫者亦同;其屬興建住宅配售受災戶者,應將住宅興建費用及配售價款併計其盈虧。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25條,土地重劃區段的土地出售所得的地價收入,在扣除開發成本後,應撥充入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如果地價收入不足,則由該基金補足。對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及安置受災戶,只要屬於同一財務計劃,也適用同樣的規定。如果受災戶是興建住宅後配售,則應將住宅興建費用和配售價款一併計算其盈虧。 根據「中華民國土地法」第25條與「中華民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之關聯性,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的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25條的規定,是基於土地法對於土地重劃的要求,同時也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於災民重建的要求。這可以確保在災區重建過程中,災民的權益被尊重和保障,同時也能促進社會的性別平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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