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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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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取得或指配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應讓售需地機關規劃使用。但區段徵收及安置受災戶需地機關為同一機關者,二項工作之財務計畫可予合併,免辦讓售手續。 前項因區段徵收取得土地之讓售地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0條,若區段徵收取得或指配給安置受災戶的土地,應由需地機關進行規劃使用。然而,若區段徵收與安置受災戶需地機關為同一機關,則可以合併財務計畫,並免除辦理售出手續的程序。 對於區段徵收取得土地的售出價格,則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估計。

  • 區段徵收名詞
  •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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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30 條規定:「因區段徵收取得或指配之安置受災戶土地,應讓售需地機關規劃使用。但區段徵收及安置受災戶需地機關為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