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受災戶用地,依前條以公有土地指配結果仍有不足者,以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優先指配之;區內有二個以上公營事業機構擁有土地時,其指配順序,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協調決定之。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29條,當公有土地指配結果仍然不足以安置受災戶時,優先考慮使用公營事業機構所擁有的土地進行指配。如果區內有兩個或更多公營事業機構擁有土地的情況,則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進行協調並決定指配的順序。這表示在指配土地給受災戶時,首先會考慮使用公有土地,如果不足,就會優先考慮使用公營事業機構所擁有的土地作為安置土地。具體的指配順序則由區段徵收主管機關負責協調和決定,根據現行法規並無具體的例子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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