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除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無償撥供開發使用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三條優先指配為公共設施用地外,餘應優先指配為安置受災戶用地;其指配順序如下: 一、本市、縣 (市) 有土地。 二、本鄉 (鎮、市) 有土地。 三、國有土地。 四、他直轄市、縣 (市) 有土地。 五、他鄉 (鎮、市) 有土地。 前項公有土地之指配及領回其他土地者,面積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根据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28條,公有土地在區段徵收範圍內,除非根据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優先分配為公共設施用地或依照本條例第32條無償撥供開發使用,應優先指配為安置受災戶用地。公有土地的指配順序如下: 1.該市、縣(市)有土地; 2.該鄉(鎮、市)有土地; 3.國有土地; 4.其他直轄市、縣(市)有土地; 5.其他鄉(鎮、市)有土地。 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土地的指配及領回其他土地時,需要按照附件二的公式计算面积。 在此情况下,需要查阅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以获得更详细的資料和相關案例。由于问题中未提供附件二的內容,无法确定公有土地面积计算的具体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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