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受災戶用地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認定不妨礙都市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應於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前,會同安置受災戶機關現場勘查,並協商土地及建築物所有人決定是否按原位置保留分配;其決定按原位置保留分配者,視為抵價地處理,不予列為安置受災戶用地。
依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27條,當安置受災戶使用的土地範圍內存在既成建築物基地,如果經認定該建築物基地不會妨礙都市計畫、區段徵收工程和安置作業,那麼區段徵收的主管機關應該在擬定區段徵收計畫書之前,與安置受災戶的相關機關一起進行現場勘查,並與土地和建築物的所有者協商決定是否按照原位置保留分配。如果決定按照原位置保留分配,那麼這些土地將被視為抵價地處理,不列入安置受災戶用地的範圍。 參考資料: 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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