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撥充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不足者由該基金貼補之。區段徵收及安置受災戶屬同一財務計畫者亦同;其屬興建住宅配售受災戶者,應將住宅興建費用及配售價款併計其盈虧。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訊,第32條的內容是關於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的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2條的規定,出售區段徵收土地的地價收入應除了用於抵付開發成本外,還要撥充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如果地價收入不足,則由該基金進行貼補。如果區段徵收和安置受災戶的財務計畫是同一個,則也適用這個規定。如果這些土地是用於興建住宅並配售給受災戶,則應將興建住宅的費用和配售價款納入該計算並計算盈虧。 這是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資訊進行釋義得出的結論,參考資料為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的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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