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本辦法辦理受災戶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告申請受理。 二、審查。 三、造冊。 四、配售位置選擇。 五、計價。 六、核定與通知。 七、依核定結果辦理配售事宜。 前項申請配售土地之受災戶,應以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原則: 一、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拆除者,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 二、災區原已建築之私有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建築用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且災後未獲配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所興建之住宅者。 第一項第一款之公告申請受理,應於開始受理申請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 (里) 辦公處之公告牌。公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受理申請之期間。 二、受理申請之地區。 三、申請方式及受理地點。 第一項第二款之審查,應就其申請書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其不合規定者,應輔導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第一項受理申請案件,應分別辦理收件編號,登記於專簿。 申請人對於第一項第六款核定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提請覆議,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以及相關資料,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3條的逐項解釋如下: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3條,有以下的程序: 1. 公告申請受理: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在開始受理申請十日前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 (里) 辦公處之公告牌。公告的內容應該包括受理申請的期間、地區、申請方式和受理地點。 2. 審查:審查申請書件是否完備,若不合規定的話,應給予申請人輔導補正,在十五日內完成補正。 3. 造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根據受理的申請案件進行收件編號,並將其登記於專簿中。 4. 配售位置選擇:根據核定的需求和規劃,選擇適合的地點進行配售。 5. 計價:根據該土地的評估和相關規定,進行計價。 6. 核定與通知:政府機構對於申請進行核定並通知申請人核定結果。 7. 依核定結果辦理配售事宜:根據核定結果,進行土地的配售。 此外,根據法規的規定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一項第二款,受災戶配售土地的條件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 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拆除的情況下,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進行重建。 2. 受災戶原本的私有土地因變更而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進行重建,同時在災後也沒有得到國民住宅或其他政府建造的住宅。 參考資料的範例: 根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41條,公告申請受理的相關規定,在開始受理申請十日前應該刊登在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三日,並張貼在當地村 (里) 辦公處的公告牌上。這是為了讓相關人士能夠及時得知申請的受理期間、地區、申請方式和受理地點等資訊。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4條的規定,審查的程序是根據申請書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若書件不完備,申請人應在十五日內補正。這樣可以確保申請書件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這些資料都是基於最新的法律法規,並與所提問題有直接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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