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得單獨或合併申請配售,其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出具之受災證明。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繳金額者,應出具公寓大廈拆除證明及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之證明。 四、災損建築物之土地及建物登記 (簿) 謄本。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私有土地使用現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及其處理情形。 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當地地政事務所已有建檔者,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自行查核,申請人免檢附。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4條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配售時應附上以下證明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出具的受災證明。根據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的規定,如果申請人使用原有建築基地來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繳金額,則應提供公寓大廈拆除證明以及該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進行重建的證明。 4. 災損建築物的土地和建物的登記(簿)謄本。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如果當地地政事務所已經有建檔,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查核,申請人不需要再提供相關文件。 對於該法條的逐條釋義,有以下參考資料: - 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 內政部官方網站上的相關法令及法規解釋文件 舉例來說,一位申請人希望在新社區安置中配售土地,該申請人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以確認其身份。另外,他需要向當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申請受災證明,以證明自己是受到九二一震災影響的受災戶。 如果該申請人打算使用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繳金額,他需要提供公寓大廈拆除證明,證明該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進行重建。 此外,該申請人還需要提供災損建築物的土地和建物的登記(簿)謄本作為證明文件。 總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申請人應提供相關的文件來證明其受災戶身份和相關的土地或建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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