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於配售結果經核定後,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交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應有土地部分價額;逾期不繳納者,註銷其申請資格。 前項規定之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7條規定,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配售結果後,必須通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繳交配售土地或建築物的價款,以及應付的土地價格。如果申請人逾期不繳納,則將註銷其申請資格。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 參考資料:《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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