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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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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應繳金額,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設定他項權利者,應於申請抵充前辦理塗銷。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之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出租、被占用或產權有爭議者,應於申請抵充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8條,當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且無法透過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重建時,可以使用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所需的金額。而若原有建築基地已經設定其他權利,則在申請抵充前需要進行塗銷手續。但如果其他權利人同意在辦理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的其他權利,則可以不受此限制。而對於租約正在進行、被占用或產權有爭議的原有建築基地及其建築改良物,需要在申請抵充前自行終止租約或排除。 參考資料: -「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8條

  • 市地重劃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條文
  • 抵充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 改良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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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38 條規定:「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者,於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