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以原有建築基地抵充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後之應繳金額,為配售土地或建築物及其土地應有部分開發後評議地價扣除原有建築基地災前正常交易價格之差額。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詢問的法條「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39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針對這個問題的詳細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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