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受災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重劃主管機關會同安置受災戶機關現場勘查認定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視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不予列為安置受災戶用地。
根據提供的法規資料,我們可以針對第7條進行逐條釋義。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如下: 「安置受災戶範圍內之既成建築物基地,經重劃主管機關會同安置受災戶機關現場勘查認定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安置作業者,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視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不予列為安置受災戶用地。」 根據《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第7條的解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安置受災戶範圍內的既成建築物基地,必須經重劃主管機關和安置受災戶機關進行現場勘查。 2. 如果勘查結果顯示這些基地不會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及安置作業,則可以保留並分配給安置受災戶。 3. 這些被保留的基地將被視為重劃後分配的土地,而不列為安置受災戶用地。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進行土地重劃和安置受災戶時,能夠兼顧都市計畫、重劃工程以及保護既有建築物的原則。在重劃範圍內,如果既有建築物不影響重劃計畫進行,那麼這些建築物的基地可以被保留並分配給安置受災戶。這樣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時也確保了受災戶的安置需求得到滿足。 參考資料: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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