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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7徵收時間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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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徵收。
  2. 2.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7條的規定,工程受益費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徵收,對於車輛和船舶的徵收可以計次進行。在財政困難無法支付工程費用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在完成相關程序後,先行開徵工程受益費,或者將預期的工程受益費當作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7條規定了不同的徵收方式,如分期和計次徵收。 - 根據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當政府因財政困難無法支付工程費用時,可以先行開徵工程受益費或者借款進行支付。

立法沿革 4

(0330729 制定)

市縣政府征收工程受益費,經民意機關議決後,應由市縣政府將征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上級機關備案。

(0510327 全文修正)

市縣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經民意機關議決後,應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上級機關備案。

(0600119 全文修正)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對象者,得計次徵收。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0660713 修正)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徵收。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配合。第二項不修正。

  • 徵收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擔保名詞
(0330729 制定)

市縣政府征收工程受益費,經民意機關議決後,應由市縣政府將征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上級機關備案。

(0510327 全文修正)

市縣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經民意機關議決後,應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上級機關備案。

(0600119 全文修正)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對象者,得計次徵收。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0660713 修正)

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配合。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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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7 條規定:「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徵收。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