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7條的規定,工程受益費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徵收,對於車輛和船舶的徵收可以計次進行。在財政困難無法支付工程費用的情況下,政府可以在完成相關程序後,先行開徵工程受益費,或者將預期的工程受益費當作抵押向金融機構借款。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與這條法規有關的範例: -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7條規定了不同的徵收方式,如分期和計次徵收。 - 根據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當政府因財政困難無法支付工程費用時,可以先行開徵工程受益費或者借款進行支付。
市縣政府征收工程受益費,經民意機關議決後,應由市縣政府將征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上級機關備案。
市縣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經民意機關議決後,應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上級機關備案。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對象者,得計次徵收。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就車輛、船舶徵收者,得計次徵收。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立法理由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配合。第二項不修正。
市縣政府征收工程受益費,經民意機關議決後,應由市縣政府將征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上級機關備案。
市縣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經民意機關議決後,應由市縣政府將徵收細則連同工程計劃及預算,呈請上級機關備案。
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得一次或分期為之,其以車輛、船舶為徵收對象者,得計次徵收。 各級政府如因財政困難,無力墊付工程費用者,得於完成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程序後,先行開徵,或以應徵之工程受益費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
本條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以資配合。第二項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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