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的規定,工程徵收受益費有以下三個程序: 1.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公告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以及受益範圍內土地的地段和地號。公告後的三個月內,應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受益土地的面積、負擔的單價以及工程受益費的數額。就車輛和船舶徵收受益費之工程,應在開徵前三十日公告相關資訊。 舉例來說,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一項判決(七十九年判字第一一二六號),如果工程受益費徵收公告後,土地所有權轉移,除非有繼承事宜,否則買受人必須提供承諾書,表示願意按照規定繳納未到期的工程受益費,或者先全數繳清工程受益費,才能進行土地轉移登記。 2.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的工程受益費,將從各個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的一年內開始徵收。 3. 第一項中受益範圍內的土地及其改良物在公告之後如果發生轉移,除了繼承者外,買受人必須提供承諾書,願意按照規定繳納未到期的工程受益費或者先全數繳清,方可進行土地轉移登記。同樣地,被查封買賣物品的情況也一樣適用這一條款。 作為參考資料,我引用了「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工程受益費得一次或分期征收,其不依期繳納者自限滿之日起,逾期在一個月以內者按應納費額加征滯納金百分之五,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加征滯納金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征滯納金百分之十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除加征滯納金百分之二十外,得請司法機關傳追。
本條例之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受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與所有權人姓名,繪圖列冊,連同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公告三十日,並分別以書面通知各所有權人,其工程受益費於開工後一年內開徵。 前項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受益費之工程,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暨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地段、地號繪圖公告三十日,並於公告後三個月內,將受益土地之面積、負擔之單價暨該筆土地負擔工程受益費數額,連同該項工程受益費簡要說明,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通知各受益人。就車輛、船舶徵收受益費之工程,應於開徵前三十日將工程名稱、施工範圍、經費預算、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公告之。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 第一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六條規定,須將土地及其改良物與所有權人繪圖列冊限期公告,執行上頗有困難,由於每一工程,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多者達數千筆,查核各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每筆土地負擔費額,費時費事影響工程之提前開工與工程進度;爰簡化公告事項,並配合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明確規定書面通知之內容。 二、為期明確計,增訂就車輛、舶船徵收受益費之徵收公告程序,以利適用。 三、現行第一項規定工程受益費應於開工後一年內開徵,因甚多工程於一年內無法完工,為免過早開徵計,爰明定於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並改列為第二項。 四、現行第二項改列為修正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工程受益費得一次或分期征收,其不依期繳納者自限滿之日起,逾期在一個月以內者按應納費額加征滯納金百分之五,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加征滯納金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加征滯納金百分之十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除加征滯納金百分之二十外,得請司法機關傳追。
本條例之文書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主辦工程機關,應於開工前三十日內將受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與所有權人姓名,繪圖列冊,連同工程受益費徵收標準及數額,公告三十日,並分別以書面通知各所有權人,其工程受益費於開工後一年內開徵。 前項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
一、原條文第六條規定,須將土地及其改良物與所有權人繪圖列冊限期公告,執行上頗有困難,由於每一工程,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多者達數千筆,查核各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每筆土地負擔費額,費時費事影響工程之提前開工與工程進度;爰簡化公告事項,並配合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明確規定書面通知之內容。 二、為期明確計,增訂就車輛、舶船徵收受益費之徵收公告程序,以利適用。 三、現行第一項規定工程受益費應於開工後一年內開徵,因甚多工程於一年內無法完工,為免過早開徵計,爰明定於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並改列為第二項。 四、現行第二項改列為修正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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