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18 條規定了污水管渠的設計規定。根據該條的內容,使用人數在一百五十以下的情況下,污水管渠的管徑應為一百毫公尺以上;使用人數在一百五十一至三百的情況下,管徑應為一百五十毫公尺以上;使用人數在三百零一至六百的情況下,管徑應為二百毫公尺以上;使用人數在六百零一至一千的情況下,管徑應為二百五十毫公尺以上。超過一千人的使用人數情況下,則需要依排水區域的計畫污水量來計算管徑。如果管渠的形狀不是圓形的,則需要以相等的斷面積來計算管徑。 例如,如果某個地區的使用人數為200人,根據上述條款,該地區的污水管渠應具有一百五十毫公尺以上的管徑。另外,如果某個地區的使用人數超過一千人,則需要根據該排水區域的計畫污水量來計算管徑。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排水系統能夠有效處理不同規模的使用人數所產生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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