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預設之用戶排水設備,其銜接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水管,應設置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應設置可供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之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17條,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的建築物地下層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水管設置應包括切換裝置及供地上層污水匯流後直接排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線,並且應該設置可單獨收容地下層污水量的污水坑及抽入地面預留陰井之連接管。根據最新資料,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在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的情況下,確保地下層的污水能夠適當處理並排放,以保護水資源和環境。例如,假設某建築物的地下層尚未連接到污水下水道,該建築物必須提供切換裝置和連接管線,以將地下層的污水進行處理後直接排入地面的預留陰井,同時設置污水坑以單獨收容地下層的污水量,再將其抽入地面的預留陰井進行處理。這樣可以確保地下層的污水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和管理,以達到污水防治的目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