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其有事業廢水排入時,應另設置適當之量水及採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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