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點設置陰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分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
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25 條,污水管渠在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以及管徑變化點都應該設置陰井或清除孔。此外,在相同管徑的管渠直線部分之間,設置陰井或清除孔的間隔不得超過該管渠管徑的二百倍。 舉例說明,如果一條污水管渠的管徑為30公分,則在該管徑直線部分的設置間隔不得超過30公分 x 200 = 60公尺。意即在30公尺的距離內,需設置陰井或清除孔,以方便檢修或清理管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