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陰井設計規定如下: ┌─────────┬────────────────────┐│內徑(公分) │適用範圍 │├─────────┼────────────────────┤│三十至六十 │連接管管徑二百毫公尺以下之陰井。 ││(塑化類) │ │├─────────┼────────────────────┤│三十至六十 │1.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之││(卜特蘭二型水泥)│ 陰井。 ││ │2.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匯││ │ 合之陰井。 │└─────────┴────────────────────┘
根據上述資料,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6條針對污水陰井的設計規定,具體如下: 1. 內徑為三十至六十公分的陰井,適用於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的情況。 舉例:如果連接管的管徑為150毫公尺,則可以使用內徑為三十至六十公分的陰井。 2. 在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的情況下,可使用內徑為三十至六十公分的塑化類或卜特蘭二型水泥陰井。 舉例: 如果前巷或側巷的連接管管徑為180毫公尺,則可以使用內徑為三十至六十公分的塑化類或卜特蘭二型水泥陰井。 這些規定是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所訂定的,其最新版本可在相關法規資料庫或政府網站上找到。該條規定主要目的是確保污水陰井能夠正確連接到管道系統,並根據連接管的管徑選擇適合的陰井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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