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污水陰井設計規定如下: ┌─────────┬────────────────────┐│內徑(公分) │適用範圍 │├─────────┼────────────────────┤│三十至六十 │連接管管徑二百毫公尺以下之陰井。 ││(塑化類) │ │├─────────┼────────────────────┤│三十至六十 │1.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之││(卜特蘭二型水泥)│ 陰井。 ││ │2.前巷、側巷連接管管徑在二百毫公尺以下匯││ │ 合之陰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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