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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
  2.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 ┌──────────┬────┬────┐ │本管管徑(毫公尺) │一百五十│二百以上│ ├──────────┼────┼────┤ │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 │一百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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