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28 條規定如下: 1. 無法設置污水陰井者,得以清除孔代之。 - 根據該條款,如果無法設置污水陰井,則可以使用清除孔來代替。這表示在無法設置陰井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清除孔來達到相同的功能。 2. 清除孔不得兼做地面排水口;其管徑規定如下: - 本管管徑(毫公尺):一百五十、二百以上 - 清除孔管徑(毫公尺):一百、一百五十 - 根據該條款,清除孔不得同時用作地面排水口,應專門用於清潔下水道。此外,根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清除孔的管徑有規定,當本管的管徑為一百五十毫公尺或二百毫公尺以上時,清除孔的管徑應為一百毫公尺;當本管的管徑為一百毫公尺時,則清除孔的管徑應為一百五十毫公尺。 參考資料: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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