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污水排水設備
>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匯流管進入連接管前應設置存水彎,設置規定如下: 一、存水彎型式應具有防止臭味迴流及易於維護之功能。 二、存水彎之設置不得影響污水排放容量,其管內徑亦不得低於上游管徑。
建築物已設置存水彎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污水排水設備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雨水排水設備 §3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4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