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 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 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 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 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
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 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 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 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 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