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坑設計規定如下: 一、容量不得小於用戶最大日污水量。 二、構造應為設有通氣孔之密閉式結構,通氣孔出口應超出建築物頂端。 三、應有三十公分至六十公分之出水高度,其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水深之抽水坑。 四、底部應有適當之坡度。
根據提供的資料,找不到有關於「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30 條」的內容或相關法規的參考。對於此問題的正確解答是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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