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陰井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槽。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 42 條規定,雨水陰井底部應設置十五公分以上之沉砂槽。這表示在雨水陰井的底部必須有一個沉砂槽,且應該有十五公分以上的深度。這個沉砂槽的作用是收集陰井中的沉積物,以防止它們進入下水道系統並導致堵塞。這項要求是為了確保排水系統的正常運作和維護公共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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