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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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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民間機構給予貸款利息或營運績效補貼時,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先期計畫書中,進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自償能力及民間參與效益評估,據以擬定補貼之方式、上限及調整機制,並載明於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當主辦機關在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後需要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時,應在截止收件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並在必要時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這條規定確保了主辦機關在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後的變更或補充文件的公告程序。主辦機關需要確保已經公告的文件內容是準確和完整的,如果需要變更或補充文件,應該在截止收件前及時公告。如果情況需要,主辦機關還可以延長截止收件的期限,以確保民眾有足夠的時間提出申請。 舉個例子,假設有一個公共建設計畫已經公告徵求民間參與,而後主辦機關發現了一些問題,需要補充相關的招商文件。根據第 54 條的規定,主辦機關應該及時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並在必要時延長收件的截止期限,以確保參與者都能享有平等的申請機會。這樣可以確保公共建設計畫在進行過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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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規定:「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民間機構給予貸款利息或營運績效補貼時,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