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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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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應依據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辦理議約,並依議約結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
  2. 2.議約內容不得違反招商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招商文件誤寫、計算錯誤或其他類此之明顯錯誤。 二、招商文件文字或語意不清。 三、於招商文件公告後投資契約簽訂前發生公告時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依原招商文件內容簽訂投資契約顯失公平。 四、原招商文件不符公共利益或公平合理之原則。 五、經雙方合意且有助於案件履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6條之規定,主辦機關在與民間機構簽訂合約之前,需要進行資產總檢查,並針對繼續營運進行計畫和財務評估,以制定繼續營運的條件,與該民間機構達成契約。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主辦機關在與民間機構優先定約之前,必須依照第八十條之規定進行資產總檢查,並對繼續營運進行規劃和財務評估,訂定繼續營運的條件,才能與該民間機構達成契約。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施行細則第66條,主辦機關在與民間機構優先定約前,應根據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資產總檢查,同時需要進行繼續營運的規劃和財務評估,確定具體的營運條件,才能與該民間機構達成契約。 參考資料: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錯誤名詞
  • 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公共利益名詞
  • 合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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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主辦機關應依據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及綜合評審結果辦理議約,並依議約結果與民間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