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6條之規定,主辦機關在與民間機構簽訂合約之前,需要進行資產總檢查,並針對繼續營運進行計畫和財務評估,以制定繼續營運的條件,與該民間機構達成契約。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主辦機關在與民間機構優先定約之前,必須依照第八十條之規定進行資產總檢查,並對繼續營運進行規劃和財務評估,訂定繼續營運的條件,才能與該民間機構達成契約。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施行細則第66條,主辦機關在與民間機構優先定約前,應根據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資產總檢查,同時需要進行繼續營運的規劃和財務評估,確定具體的營運條件,才能與該民間機構達成契約。 參考資料: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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