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七條規定提出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時,主辦機關得視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請申請人一併提出金融機構對投資計畫書之評估意見,其評估意見得載明融資續作主要條件。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5條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在辦理營運績效評定時,應成立評估委員會負責辦理評定工作。這意味著在評估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的營運表現時,主辦機關需要組成一個評估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進行評估工作。 2.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5條第2項的規定,主辦機關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民間機構有關其營運績效評定的結果,並且在主辦機關的資訊網站上公開這些評定結果。這項通知所公開的期間不得少於十天。 參考資料: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https://www.cepd.gov.tw/information/law/webfile/1448/ - 溫智仁、方淑英、賴毅拔,《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解析與典藏》,政大智慧圖書館,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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