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了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在經過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依據初審結果,在一定期間內擬具投資計畫書及投資契約草案,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投資計畫書內容應視個案性質而定,包括公共建設目的、民間興辦項目和方式、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以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投資契約草案則至少應包含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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