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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間內,依初審結果擬具投資計畫書及投資契約草案,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2. 前項投資計畫書內容,視個案性質包括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土地、設施使用計畫。 三、興建計畫。 四、營運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 七、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八、其他法令規定文件。
  3. 第一項投資契約草案應載明事項,至少應包含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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