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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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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二、土地租金、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三、費率及費率變更。 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 五、風險分擔。 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七、稽、工程控管及營運品質管理。 八、爭議處理、仲裁條款及契約變更、終止。 九、其他約定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時,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以下事項: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契約應詳細說明公共建設的規劃、興建、營運過程,以及在營運期間屆滿後的移轉安排。 二、土地租金、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契約應明確規定土地租金、權利金等費用的支付方式和負擔方。 三、費率及費率變更:契約應規定公共建設服務的費率標準,以及費率的調整情形。 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契約應明示在營運期間屆滿後是否續約,以及相關的程序和條件。 五、風險分擔:契約應詳細說明各方在公共建設過程中所承擔的風險及其分擔方式。 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契約應規定對於施工或經營不善的情況下,相關的處置措施,以及是否允許關係人介入與協助。 七、稽核、工程控管及營運品質管理:契約應明確規定稽核、工程控管和營運品質管理的方式和標準。 八、爭議處理、仲裁條款及契約變更、終止:契約應規定如何處理爭議、是否採用仲裁方式解決,以及契約的變更和終止條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契約中可以約定其他雙方認為必要和相關的事項。 這些事項的規定旨在確保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在投資契約中明確了解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進一步推動公共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三、費率及費率變更。   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   五、風險分擔。   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七、稽核及工程控管。   八、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   九、其他約定事項。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內容。   二、第三款所稱之費率及費率變更,其適用對象包括公用事業及非公用事業。

(1041215 修正)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   二、土地租金、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三、費率及費率變更。   四、營運期間屆滿之續約。   五、風險分擔。   六、施工或經營不善之處置及關係人介入。   七、稽核、工程控管及營運品質管理。   八、爭議處理、仲裁條款及契約變更、終止。   九、其他約定事項。

立法理由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以出租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者,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應收取租金,爰於原條文第二款增訂「土地租金」文字。   二、為使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內容更臻明確,參酌促參案生命週期所需要項及履約實務,於原條文第七款增訂「營運品質管理」及第八款增訂「契約變更、終止」文字。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0890114 制定)

一、本條明定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之投資契約內容。   二、第三款所稱之費率及費率變更,其適用對象包括公用事業及非公用事業。

(1041215 修正)

一、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以出租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者,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應收取租金,爰於原條文第二款增訂「土地租金」文字。   二、為使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內容更臻明確,參酌促參案生命週期所需要項及履約實務,於原條文第七款增訂「營運品質管理」及第八款增訂「契約變更、終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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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1 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