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0條第1款,如果主辦機關按照第8條第1項第3款的方式進行公共建設的興建和運營,或根據前一條的規定獲得公共服務,應在實施之前將建設和財務計劃提交行政院核准或由地方政府自行核定,并按照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以進行處理。 2.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0條第2款,如果主辦機關根據前一條的規定獲得民間機構的公共服務,預算編列程序除了應按照前項規定進行外,還應在預算書中列出明細,說明由於辦理前一條的公共建設所需的費用支出情況。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cpami.gov.tw/,最近更新日期:2021年7月29日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公共建設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相關預算,據以辦理。 前項建設工程,其經完成估驗者,視同該估驗部分之賒借及建設計畫均已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明定主辦機關得分期給付建設經費與其程序及工程估驗效果。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主辦機關以分期給付建設經費取得公共建設所有權之規定。 三、第一項所稱之相關預算,不排除特別預算。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或依前條規定取得公共服務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相關預算,據以辦理。 主辦機關依前條規定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之預算編列程序,除應循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因辦理前條之公共建設未來年度經費支出。
立法理由經參酌委員提案,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一、本條明定主辦機關得分期給付建設經費與其程序及工程估驗效果。 二、參照「獎參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主辦機關以分期給付建設經費取得公共建設所有權之規定。 三、第一項所稱之相關預算,不排除特別預算。
經參酌委員提案,將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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