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6條,該條款涉及主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可行性評估報告進行初審的程序。 根據以上條文,主辦機關在接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後,進行以下的初審程序: 1. 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在需要時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主辦機關在審核申請案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和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來共同審核。 2. 依本法第6條之一第2項規定辦理公聽會。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一第2項,申請人提出的可行性評估報告需要進行公聽會。 3. 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在涉及中央預算的情況下,應依本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一第3項,主辦機關與申請人需要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在涉及中央預算的情況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4. 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一第4項,主辦機關最終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此外,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時,主辦機關在進行初審後,根據可行性評估報告的完整性和公共利益效益性,在選擇一個申請人後繼續進行辦理,並通知所有申請人。唯獨對於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以上資料,可作為對『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6條進行逐條釋義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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