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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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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於申請人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初審: 一、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二、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公聽會。 三、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其涉及預算者,應依本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 四、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2. 2.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主辦機關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得審查通過多名申請人,並其可行性評估報告完整性及公共利益效益性排定順位,並通知各申請人後,續行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初審程序。有未完成初審程序情形時,主辦機關得按所排定順位再依序辦理初審。
  3. 3.主辦機關依第一項程序辦理之初審通過者,為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設施之案件,不以一人為限;為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之案件,以一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6條,該條款涉及主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可行性評估報告進行初審的程序。 根據以上條文,主辦機關在接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後,進行以下的初審程序: 1. 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在需要時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主辦機關在審核申請案時,可以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和學者組成審核委員會來共同審核。 2. 依本法第6條之一第2項規定辦理公聽會。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一第2項,申請人提出的可行性評估報告需要進行公聽會。 3. 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在涉及中央預算的情況下,應依本法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一第3項,主辦機關與申請人需要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在涉及中央預算的情況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4. 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6條之一第4項,主辦機關最終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此外,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時,主辦機關在進行初審後,根據可行性評估報告的完整性和公共利益效益性,在選擇一個申請人後繼續進行辦理,並通知所有申請人。唯獨對於民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以上資料,可作為對『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6條進行逐條釋義的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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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主辦機關於申請人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初審: 一、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得視需要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