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第三項的申請人所提出的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該包含以下的事項,主辦機關根據個案的特性,在政策公告中明確列舉: 1. 公共建設的目的以及民間興辦的項目和方式。 2. 民間參與的效益。 3. 市場相關事項。 4. 技術相關事項。 5. 財務相關事項。 6. 法律相關事項。 7. 土地和設施取得的相關事項。 8. 環境影響相關事項。 9. 需要政府承諾和合作的事項。 10.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的第七款要求在報告中明確記載土地和設施的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時間表、方式以及持續期限。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施行辦法第5條第3項,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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