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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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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三條第三項申請人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辦機關於政策公告載明: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民間參與效益及政府效益。 三、市場。 四、技術。 五、財務。 六、法律。 七、土地及設施取得。 八、環境影響。 九、國家安全及資通安全疑慮之威脅。 十、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十一、其他。
  2. 2.前項第一款興辦項目包含附屬事者,應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項目及內容。
  3. 3.第一項第七款應載明土地、設施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時程、方式及其存續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三條第三項的申請人所提出的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該包含以下的事項,主辦機關根據個案的特性,在政策公告中明確列舉: 1. 公共建設的目的以及民間興辦的項目和方式。 2. 民間參與的效益。 3. 市場相關事項。 4. 技術相關事項。 5. 財務相關事項。 6. 法律相關事項。 7. 土地和設施取得的相關事項。 8. 環境影響相關事項。 9. 需要政府承諾和合作的事項。 10.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一項的第七款要求在報告中明確記載土地和設施的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時間表、方式以及持續期限。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施行辦法第5條第3項,最後修正日期:2020年1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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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第三條第三項申請人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辦機關於政策公告載明: 一、公共建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