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6條第1項,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並應擬具相關的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39條,主辦機關在辦理民間參與政府規劃之公共建設前,應辦理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可行性評估應審慎評估民間投資的可行性,並考慮公共建設的目的、市場、技術、財務、法律、土地取得及環境影響。先期規劃則應撰擬先期計畫書,並從民間參與的角度進行分析,並考慮政府對該建設的承諾與配合事項以及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的範圍。 第3條第1項規定,主辦機關依申請或政策需求辦理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時,應進行政策公告。政策公告的時機分為兩種情形,一是由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規劃構想書後辦理,二是由主辦機關依政策需求辦理。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政策公告應包含向民間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並按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1條第3項的規定辦理。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61條第3項規定,政策公告應包含向民間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可行性評估報告是指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可行性進行評估的報告,並針對政府對該建設的承諾與配合事項進行評估。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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