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1條,該法條共有三項。第一項規定,在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機構接管後,如果主辦機關確認已改善缺失,除非民間機構已與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他機構另有約定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否則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終止接管,並載明終止接管的日期。第二項規定,通知除了要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機構,還應通知民間機構和政府相關機關。第三項規定,在改善期限屆滿之前,如果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機構已經改善了缺失,可以向主辦機關申請終止接管。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2條,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在接管後,如果被主辦機關認定有缺失,主辦機關可通知融資機構等終止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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