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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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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辦機關應依政策需求或參考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對於可供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之公共建設辦理政策公告,徵求民間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行規劃提出申請。
  2. 2.前項政策公告,應將公告摘要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
  3. 3.第一項政策公告內容,除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應依公共建設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目的及公共服務需求。 二、涉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者,其基本資料。 三、民間興辦項目及方式。 四、申請及審程序。 五、主辦機關協助事項。 六、其他公告事項。
  4. 4.第一項政策公告之期間準用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5. 5.主辦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辦理案件,於初審通過後辦理公告徵求申請人前,準用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71條,該法條共有三項。第一項規定,在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機構接管後,如果主辦機關確認已改善缺失,除非民間機構已與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他機構另有約定並經主辦機關同意,否則主辦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終止接管,並載明終止接管的日期。第二項規定,通知除了要通知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機構,還應通知民間機構和政府相關機關。第三項規定,在改善期限屆滿之前,如果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的其他機構已經改善了缺失,可以向主辦機關申請終止接管。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2條,融資機構、保證人或其指定之其他機構在接管後,如果被主辦機關認定有缺失,主辦機關可通知融資機構等終止接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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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規定:「主辦機關應依政策需求或參考民間提出之規劃構想書,對於可供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之公共建設辦理政策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