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42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附屬事,指民間機構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辦理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
  2. 2.前項附屬事業之開發經營,應與公共建設整體計畫共同規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高公共建設整體計畫財務可行性。 二、增進公共服務品質。 三、有效利用公共建設所需用地。
  3. 3.第一項附屬事業,得於下列階段提出,並載明其辦理目標及內容: 一、主辦機關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或政策公告徵求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內容。 二、除招商文件規定不得提出附屬事業外,申請人於申請階段載明於投資計畫書。 三、民間機構於契約期間依招商文件規定且認有必要,並經主辦機關同意。
  4. 4.第一項附屬事業所需用地使用期限不得民間參與該公共建設計畫期間,該期間提前終止時,附屬事業應併同停止開發經營。
  5. 5.民間機構經營公共建設及第一項附屬事業之收支,應分別列帳。
  6. 6.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辦理之案件,主辦機關之費用給付範圍不得包含附屬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2條,當公共建設需要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同建設時,民間機構需承擔因共架、共構所需增加的費用。但若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是新建或改建的情況下,所需共架、共構興建的費用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依據其單獨興建所需費用的比例來分擔。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附屬事業,指民間機構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辦理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