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2條,當公共建設需要與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共同建設時,民間機構需承擔因共架、共構所需增加的費用。但若市區道路、公路、鐵路、其他交通系統或公共設施是新建或改建的情況下,所需共架、共構興建的費用可以透過協商的方式依據其單獨興建所需費用的比例來分擔。 參考資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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