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自償能力是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流入現值總額,除以計畫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例。這表示在評估一個公共建設計畫的可行性時,需要考慮到該計畫在評估年期內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情況,以確定民間參與者的財務能力是否足夠。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公共建設計畫在評估年期內的現金流入總額為1億元,而現金流出總額為5000萬元,那麼自償能力就是2,表示民間參與者的現金流入總額是現金流出總額的兩倍。 2. 前項所稱現金流入是指公共建設計畫營運收入、附屬事業收入、資產設備處分收入及其他相關收入之總和。這表示現金流入是指從公共建設計畫獲得的各種收入的總和。 範例:例如,一個公共建設計畫的營運收入為5000萬元,附屬事業收入為2000萬元,資產設備處分收入為1000萬元,其他相關收入為500萬元,那麼現金流入總額就是8500萬元。 3. 第一項所稱現金流出是指公共建設計畫所有工程建設經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優惠後之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租金、所得稅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公共建設營運成本及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附屬事業營運成本及費用、資產設備增置及更新費用等支出之總額。這表示現金流出是指公共建設計畫在評估年期內的各項支出的總和。 範例:例如,一個公共建設計畫的工程建設經費為3000萬元,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租金為1000萬元,所得稅費用為500萬元,公共建設營運成本及費用為2000萬元,附屬事業營運成本及費用為1000萬元,資產設備增置及更新費用為800萬元,那麼現金流出總額就是7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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