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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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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之區段徵收開發務如下: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區段徵收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 三、土地改良物價值及區段徵收後地價之查估。 四、抵價地分配之規劃設計。 五、編造有關清冊。
  2. 2.主辦機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前項業務者,應於委託契約中明定區段徵收工程之經費計算方式、品質監督及驗收等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43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自償能力是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流入現值總額,除以計畫評估年期內各年現金流出現值總額之比例。這表示在評估一個公共建設計畫的可行性時,需要考慮到該計畫在評估年期內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情況,以確定民間參與者的財務能力是否足夠。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公共建設計畫在評估年期內的現金流入總額為1億元,而現金流出總額為5000萬元,那麼自償能力就是2,表示民間參與者的現金流入總額是現金流出總額的兩倍。 2. 前項所稱現金流入是指公共建設計畫營運收入、附屬事業收入、資產設備處分收入及其他相關收入之總和。這表示現金流入是指從公共建設計畫獲得的各種收入的總和。 範例:例如,一個公共建設計畫的營運收入為5000萬元,附屬事業收入為2000萬元,資產設備處分收入為1000萬元,其他相關收入為500萬元,那麼現金流入總額就是8500萬元。 3. 第一項所稱現金流出是指公共建設計畫所有工程建設經費、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優惠後之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租金、所得稅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公共建設營運成本及費用、不含折舊與利息之附屬事業營運成本及費用、資產設備增置及更新費用等支出之總額。這表示現金流出是指公共建設計畫在評估年期內的各項支出的總和。 範例:例如,一個公共建設計畫的工程建設經費為3000萬元,土地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租金為1000萬元,所得稅費用為500萬元,公共建設營運成本及費用為2000萬元,附屬事業營運成本及費用為1000萬元,資產設備增置及更新費用為800萬元,那麼現金流出總額就是7300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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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之區段徵收開發業務如下: 一、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