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公地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讓售並以投資契約未能於一定期間內簽訂為解除條件者,主辦機關於解除條件成就時,應立即通知出售公地機關。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了主辦機關在給予民間機構貸款利息或營運績效補貼時的相關事項。根據這條規定,主辦機關在進行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先期計畫書時,應評估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的自償能力及民間參與效益,並據此制定補貼的方式、上限和調整機制,並將這些相關資訊載明在公告中。 申請人在他們的申請案件的財務計畫中應提出有關自償能力的計算和分析資料,並根據主辦機關公告的內容說明要求主辦機關補貼的金額和方式,這將由甄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53) - 《都市計畫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1) - 《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01) - 《國家發展委員會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申請參與審查財務評估作業原則》(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6DBC3E9C315065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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