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主辦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補貼民間機構所需的貸款利息,但補貼的貸款必須是用於支應民間機構興建、營運公共建設所需的中長期資金,不包括土地購置成本所需的貸款金額。民間機構在支付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後,必須提供利息支付證明和貸款資金用途說明文件,才能向主辦機關申請核付補貼利息。 參考資料: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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